最新消息
工會簡介
課程資訊
活動花絮
下載專區
訪客留言
簡訊平台
返回首頁
 
最新消息

勞工職業災害死亡重殘及職業病慰問金申請辦法

第1條 為照顧勞工生活,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親屬、重殘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迅速獲得慰問救助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2條 本辦法以參加臺北市或新北市之勞工,年滿十五歲在本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工作,因於工作場所作業活動遭致死亡、重殘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為適用對象。

第3條 本辦法所稱重殘,指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,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之永久殘廢者。

第4條 本辦法所稱罹患職業病之勞工,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臺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)職業病鑑定小組或職業病指定門診醫院認定者。

第5條 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(以下簡稱本慰問金)發給金額如下:

一、死亡者發給新台幣三十萬。

二、重殘第三級至第一級者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。

三、重殘第五級至第四級者發給新台幣十萬元。

四、職業病者發給新台幣五萬元。但未致重殘而影響工作能力者發給新台幣十萬元。

勞工因罹患職業病而致重殘者,依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規定辦理。

死亡勞工慰問金之申領順位如下:

一、配偶及子女。

二、父母。

三、祖父母。

四、孫子女。

五、兄弟姊妹。

第6條 本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或確認重殘、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

第7條 申請本慰問金者,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或新北市勞工局申請。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本會出示證明及出事地點管區證明及醫院診所之證明或其他

    勞工身分證明。

三、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。

四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
五、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給付請領收據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(診所)診斷殘廢證明書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證明、市政府職業病鑑定小組鑑定證明、職業病指定門診醫院診斷證明書。

第8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遭致死亡、重殘或職業病時,勞工局應主動儘速辦理慰問事宜。

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 


 
新北市室內設計人員職業工會 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83號6樓之2 Tel:(02) 2556-1776 jacky541008@gmail.com
鼎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製作維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