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條 為照顧勞工生活,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親屬、重殘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迅速獲得慰問救助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2條 本辦法以參加臺北市或新北市之勞工,年滿十五歲在本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工作,因於工作場所作業活動遭致死亡、重殘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為適用對象。
第3條 本辦法所稱重殘,指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,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之永久殘廢者。
第4條 本辦法所稱罹患職業病之勞工,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臺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)職業病鑑定小組或職業病指定門診醫院認定者。
第5條 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(以下簡稱本慰問金)發給金額如下:
一、死亡者發給新台幣三十萬。
二、重殘第三級至第一級者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。
三、重殘第五級至第四級者發給新台幣十萬元。
四、職業病者發給新台幣五萬元。但未致重殘而影響工作能力者發給新台幣十萬元。
勞工因罹患職業病而致重殘者,依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規定辦理。
死亡勞工慰問金之申領順位如下:
一、配偶及子女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祖父母。
四、孫子女。
五、兄弟姊妹。
第6條 本慰問金應自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或確認重殘、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
第7條 申請本慰問金者,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或新北市勞工局申請。
一、申請書。
二、本會出示證明及出事地點管區證明及醫院診所之證明或其他
勞工身分證明。
三、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。
四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五、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給付請領收據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(診所)診斷殘廢證明書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證明、市政府職業病鑑定小組鑑定證明、職業病指定門診醫院診斷證明書。
第8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遭致死亡、重殘或職業病時,勞工局應主動儘速辦理慰問事宜。
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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